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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离不开法官审判权的保障,法官肩负着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官应该独立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不受任何法外因素干扰,包括其他法官的干扰,院领导的干预以及行政部门的影响等等。只有在优良的审判环境下才能让法官们尽心尽责,肩负起自己所拥有的伟大使命。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用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构建起属于我国美好的法律蓝图。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关键性部分,做到真正的法官独立不仅是大众强烈的呼声,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有力臂膀,是案件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可靠保障。然而一项权力的赋予同时也代表着该项权力的制约,只有将赋予和制约并重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由于如今司法腐败现象频频发生,枉法裁判、官官相护的个案也不乏少数,要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的威严、维护法官的形象就必须完善权力的管理机制。如何建立起具体详尽的法官惩戒制度,对法官的各项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是约束权力、完成司法独立、实现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官惩戒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弊端,没有专门的惩戒机构,惩戒主体不独立;行政化管理较严重,大多参照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不具体。鉴于法官身份的特殊性,那么法官的管理体制也不能等同于一般公务员,必须拥有一套独立的专门的管理体系。综观各国,域外的很多国家都拥有自己的法官惩戒制度,建立起专门的惩戒机构,比如说美国就有自己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和特别惩戒法庭;域外各国在法官惩戒程序上同样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对惩戒措施和惩戒事由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我国应该在其他国家宝贵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我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大力改革,对法官审判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如何将法官独立原则与法官惩戒制度有效的结合起来,既保障法官的权力行使也对审判活动投以监督,在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实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顺应形势,跟上步伐,让法官惩戒制度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是如今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所在。司法责任制与法官惩戒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分析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对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尽早实现司法责任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官惩戒制度,才能使公众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助于司法活动更加顺畅的进行,净化司法环境,培养出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优秀法官,也是治理国家,实现依法治国,保证社会稳定性的迫切需要。本文从法官惩戒制度的概念和法理基础入手,介绍了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其中简述了其与司法责任制的联系和区别。接着深入剖析了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例如惩戒主体不具有专门性;惩戒事由不科学;惩戒程序不规范;惩戒措施过于行政化等等。最后,在了解域外国家法官惩戒制度大体内容的基础之上,就如何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提出了几点设想;并结合错案终身追究制的现状以及特点进行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