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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典当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且以转移对该动产的占有设定营业质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营业质权。典当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复出,被赋予新的内涵,主要是其经营范围扩大,典当标的物由有形财产延伸到财产权利,由动产向不动产拓展。典当行经营不动产抵押业务,已成为典当业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2001年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科学地界定了典当的概念,规定了不动产、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典当标的物,从而在立法上肯定了典当业对传统经营范围之突破。笔者就典当实务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予以分析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