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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很大程度上吸纳化解矛盾纠纷。民事立案制度作为开启司法救济的第一道闸门,其设置科学与否,不仅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密切相关,还深刻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2004年发生的包头空难诉讼案以及其后发生的无数难以起诉的案例让我们明白,起诉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由来已久。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前,我国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极严苛的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导致起诉难问题日益凸显。实践是验证理论的试金石,立案审查制度在我国已难以继续,民事立案制度亟待改革。2014年10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首次以官方形式被提出。自其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的立案数直线上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我国法院机构的弊端也显现出来了,由于其实行的员额制,加之实行立案登记制很多以前在政策上不受理的案件均涌入法院,法院人手不足,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所以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起诉难问题,就需要对症下药进行优化和治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只是闭门造车,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是新鲜出炉的,没有完善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摸索中前进。在国外的民事立案制度中,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诉权积极保障的理念、非常宽泛的诉讼范围以及形式审查的方式,这些制度都已经很完善,在实践中也是运行的很顺畅,这一系列的制度构建都有很全面的配套措施在保障其运转,而这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不是要彻底颠覆立案审查制,而是对其进行改良。立案登记并不简简单单就只是“登记”,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仍需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立案登记制,应进行规范性指引,民事立案应以起诉要件为基准;对于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予以释明,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进入审理程序;打击滥用诉权的行为,落实检察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价值取向及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等关联问题也必须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进行妥善处理,使立案登记制度能够真正有效贯彻落实,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快速有效实现,从而彻底解决起诉难这一社会问题,进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纠纷解决的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