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政府从古至今都非常重视对孤贫儿童的救助工作。从西周时期开始,政府便将儿童救助纳入国家的政策来予以实施。孤贫儿童的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惠民政策,最初主要是为了保存人口和增强国力。从我国孤贫儿童的社会救助史可见,政府在孤贫儿童救助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和主导性的重要作用。两宋到明清时期,为缓解民间因溺婴习俗问题、维护儒家价值观和稳定社会秩序,民间绅士积极投身于育婴事业,孤贫儿童救助和保护呈现出官民合作或官督民办的格局。在我国古代孤贫儿童救助史上,助孤事业被国家视为安民的政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实施,民间慈善组织是作为辅助者的角色参与孤贫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过程中,确立了政府在孤贫儿童救助领域的主导地位,民间慈善组织参与救助的空间被严重挤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希望工程”的实施再度唤起了全民参与孤贫儿童救助事业的热情。在社会慈善事业逐步受到党和政府肯定和重视的背景下,民间儿童慈善事业再度获得了发展的契机。本文以民间慈善组织及其助孤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围绕着民间慈善组织生存发展历程中的合法性建设问题,分析民间慈善组织在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儿童福利供给格局中的生存困境和生存策略。建国以后形成的国家统合社会格局下,政府在长时期内垄断了儿童福利的供给,孤贫儿童的生存保障一直是国家对困境儿童进行救助的重点领域。在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单位(或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救助功能的渐趋衰退弱化了政府层面的孤贫儿童社会救助制度安排的功效。社会变迁过程中孤贫儿童群体生存困境的复杂化,孤贫儿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受教育需求以及医疗保障需求因国家儿童福利体系的不完善而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民间慈善组织基于互助共济的慈善精神整合社会资源对孤贫儿童群体实施了及时的救助。在民间组织现行管理体制中,政府通过掌控法律合法性资源对民间慈善组织施行监督和管理。诸如民间孤儿院等民间慈善组织在对孤贫儿童进行院舍式集中养护的过程中,由于场地设施和专业养护能力等难以达到政府对于民间儿童福利机构的规范标准要求,从成立之初就面临难以成功登记注册从而获得合法身份的问题。民间慈善组织由于贴近基层,深入民间社会,可以及时地对没有被政府纳入社会保障的孤贫儿童进行救助,基于其事业合法性而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了政府的默许。民间慈善组织为了获取生存所需资源,在组织成长和发育的过程中,扎根于社会合法性的建设,通过培育独特的慈善文化和慈善诚信体系以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可。然而,法律合法性的缺失使得民间慈善组织在生存过程中无法享用政府系列优惠政策,不得不通过节约人力成本和弱化组织文化的方式以获取行政合法性,客观上对孤贫儿童的养护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民间慈善组织的初创时期主要是在理想与激情的支撑下艰难维生,进入规范化发展时期后,员工专业能力缺失和人员流动性较大等问题渐趋成为制约其救助质量提升的因素。在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中,民间慈善组织为适应政府的管理体制,采取了合作、服从、模仿和主动接纳政府监管的策略在制度与信仰的边缘顽强维生。兰考孤儿火灾事故发生后,政府在对民间助孤类慈善组织进行排查和治理的过程中,对民间慈善活动及其社会功能有了新的认识,重塑了孤贫儿童救助中的“官民合作”框架,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孤贫儿童的慈善救助。近年来,慈善事业在社会福利供给、社会贫困问题的缓解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国家重视,为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成立和慈善活动的开展,中央政府不断推出优化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环境的政策,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下赋予地方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权限,但与此同时,却没有细化地方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合作的具体办法,致使宏观层面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阻碍。地方政府在处理民间慈善组织的问题上依然持谨慎和犹豫的态度,客观上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兰考孤儿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地方政府建议解散的情况下,民间慈善组织采用了接受政府整改意见和致力于专业能力提升等方法规避政府的管制。民间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对抗并不是实质的挑战和反抗政府的权威,而是对基层政府管理方式的一种挑战,是民间慈善组织基于事业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而产生的增权意识的表现。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模式主要是在法律合法性危机下的边缘化生存困境中,通过致力于事业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的建设,在处理与政府关系时采取合作、模仿、服从和接纳以获得政府的默许。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困境主要是由法律合法性危机所导致的,究其根源主要是基层政府管理理念相对滞后,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支持与协作功能较弱,民间慈善组织在自力更生的过程中无法兼顾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与儿童养护质量的提高,从而导致了其始终在法律合法性的边缘徘徊。在新型的“官民合作”框架下,化解民间慈善组织生存困境的途径是地方政府转变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从“行政管控”转向“行政协管”,在“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和“还原与维系慈善本质”原则下切实优化国家对社会慈善事业的管理制度,促使民间慈善组织重新探索自身的生存文化,致力于专业能力的提升,在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协助下,重构孤贫儿童社会救助和社会保护领域内的“官”与“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具体而言,国家应从对社会慈善事业的直接的行政性控制到对民间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的间接督促和协管,推进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贫儿童救助工作的专业化进程。民间慈善组织自身也应转变生存发展逻辑,主动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完成从传统的以伦理为本位的家庭化生存模式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的现代慈善组织的转变,并在实施慈善救助行为过程中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参与孤贫儿童慈善救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