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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专著和教材有提到刑法体系解释,但是都没有对刑法的体系进行合理而系统的阐释。刑法体系多理解为封闭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分则与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中的条款因具有抽象性或者需要价值判断被排除于体系之外。也有论著按照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来解释、适用刑法条文,但是刑法总则如何指导和制约对刑法分则的解释、适用没有系统的阐述。通过许霆案件,发现在司法实务中,司法者已经与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绝缘,司法者头脑中没有刑法体系的观念,刑法总则没有起到指导和制约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作用。因此,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从司法实务,刑法体系解释都受到忽略。刑法体系需要合理而系统的阐释,司法者需要在协调的刑法体系中理解、解释、适用刑法条文。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即刑法体系解释的基础理论。分析了主观解释立场所赖以为基础的传统解释学、三权分立理论和把法律确定性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取向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一以贯之地坚持了客观解释立场。在刑法体系解释的概念中,刑法的正确适用成为核心内容,刑法的解释不是为了解释而解释,而是为了正确适用而解释。刑法的体系解释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不仅仅是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适用符合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而且符合刑法体系,即要以宪法为根据,以正确理解其他法律为前提,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刑法总则为制约。合理性原则要求对刑法分则的解释、适用以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为基础。理解整体以理解部分为前提,理解部分以理解整体为条件,这构成解释学循环。对刑法分则的解释、适用不仅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而且在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等非成文规则所构成的体系中进行。第二部分,刑法的体系:封闭体系与开放体系。人的求知的本性,决定人要对自己所经历的事物进行协调从而形成体系的观念。在充满矛盾和混乱的体系中,刑法条文无法得以正确的解释和适用。封闭的刑法体系关注刑法分则与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纠缠于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社会需要绝缘;按照三段论的形式逻辑作出判决,尽量排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刑法的确定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开放的刑法体系以民众所认同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为基础,与社会需要直接联系在一起;强调在法律体系中理解刑法条文的含义;承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限制司法者的专断和偏见;民众的可接受性比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对刑法的解释、适用更具有支配性的作用。第三部分,封闭的刑法体系。封闭的刑法体系旨在限制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刑法分则因为具有确定性,所以受到恩宠。因为刑法分则的确定性,易于忽略丰富多彩和千变万化的事实,所以易于陷入机械和僵固。封闭的刑法体系不具有贬义色彩,它仍然是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开放的刑法体系不能离开它。封闭的刑法体系以法律确定性为价值取向,依然至关重要,虽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第四部分,开放的刑法体系。如何协调刑法的确定性与刑法的灵活性、刑法的稳定性与变化性?只有在刑法的开放体系中,解释、适用刑法分则才能协调这种价值冲突。开放的刑法体系由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宪法原则、刑法的目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情理性概念和刑法总则构成。第一个因素可被成为非成文规则,后五个因素可能被称为成文规则。非成文规则把缓慢进化的社会需要反映到非成文规则,指导和制约刑法分则的解释和适用,从而实现刑法的进化。第五部分,刑法的体系解释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如果把刑法的体系理解为开放的刑法体系,那么文理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是刑法体系解释,因为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制定刑法时的社会需要和刑法的目的,都是开放的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