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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作为解决海事争议的重要程序,业已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大陆法系利英美法系的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了消除各国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幽际社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制定一部统一的船舶扣押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是唯一已经生效的有关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1999年通过的《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 1999)(以下简称《1999年扣船公约》)尽管近70个国家在公约最后文本上签字,但是至今还没有生效。 在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只有很短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的主要依据。尽管借鉴了《1999年扣船公约》的规定,是比较先进的,但先进并不等于完善,仍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仍需进一步借鉴国际公约和英国等国家的先进制度、措施。 本义首先对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的法律属性进行阐释,并通过与英国对物诉讼制度的比较,认为我国船舶扣押制度在总的体系上还需进一步借鉴对物诉讼制度。其次,结合国际公约、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国际公约对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即可扣押船舶的范围、船舶的担保与反担保、被扣押船舶的强制拍卖等问题进行探讨,对其不完善之处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以期促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