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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住宅、商业、工业和市政等各类建筑市场出现一派繁荣景象。与此同时,各种建筑工程纠纷也纷至沓来,尤其是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纠纷现象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建材价格的大幅变动引发建筑工程合同的频繁变更。对此,不少立法者和学者将目光转向了情事变更原则,希望借助这个古老的原则来处理影响建筑工程纠纷的外部因素,比如建筑建材价格的变动,并订立各种法律、法规调整相应关系。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二)》),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理论沿革等。本章首先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理论展开了详细论述,为深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还梳理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发展历程,并着重介绍了情事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具体立法。本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以及效力。情事变更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首先应考虑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只有明确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准确适用。其次,要考察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种类及其范围。只有严格区分情事变更原则的不同效力种类及其相互关系,才能有效地调整具体的法律关系,使该原则的基本理念落到实处、产生效力。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重点对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在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了比较分析,并专门对建筑施工领域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区分,这将有利于情事变更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准确适用。另外,讨论了建设施工合同中调价条款对于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影响。通过上述三部分的阐释,作者意图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论述,但重点是在以《合同法解释(二)》为背景的条件下,情事变更原则是否能够在建设工程领域,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有效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