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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与普通帮助犯存在差异,但在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未得到重视,理论研究中也饱受争议。通常情况下都将其与一般帮助行为等同。但是不加区分的处罚,会不当加重公民的注意义务,限制正常的交往。在帮助行为独立成罪逐渐增多的立法背景下,为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入罪设立标准至关重要。在我国耦合性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可沿从客观到主观的进路。客观方面,首先判断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正犯结果的因果关系,然后通过客观归属论,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筛选,将符合标准的事实因果关系转化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方面,帮助犯本质是目的犯,只有帮助者对正犯行为、自己对正犯的促进作用明知,并有助益正犯行为的意志,才具有归责性。目的与故意是两个概念,不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绪论部分主要是对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思路的介绍。第一章主要论述我国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内容和可罚性认定的现状。基本内容包括内涵、特征、与帮助行为的联系等。然后通过对相关立法的概览,梳理当前我国刑法的立法态度与问题。其后,介绍“快播案”与日本“winny案”的异同,引出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中立帮助行为处罚现状的讨论。第二章主要论述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的理论基础。介绍中立帮助行为出罪的法理依据,然后介绍各类限制处罚的学说。对各理论分类进行梳理与评析,认为中立行为不具有全面可罚性,从客观方面入手限制其入罪具有合理性。第三章主要论述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入罪的具体化标准。主张从客观方面到主观方面的限制入罪进路,从客观上应从因果关系入手,对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果关系通过客观归属论进行筛选,考察是否超过一般生活危险、区分专业行为与一般行为、是否具有排他性,将符合标准的转化为刑法上可罚的因果关系。在主观上从行为的认识与意志处罚,确切认识到犯罪行为与自身行为对其具有促进作用,并有助益犯罪行为的意志。第四章是对中立帮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对中立帮助行为并不重视,相关案件难以得到合适处理,通过前文理论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主要针对网络服务中立行为,结合《修九》新增设的第287条之二的具体适用与法条解释进行分析。然后论述了日常销售行为、运输服务、业务行为以及其他日常民事行为,总结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行为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