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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作为一个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订后,赋予了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这样就为设区的市自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现已进入一个多元化发展的社会阶段,但社会利益也在分化,利益分层社会现状的出现使得地方立法中“代议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等原有立法制度的弊端日益突显。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要求主动参与到立法活动中表达利益诉求的声音也越来越高。在这样一个立法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央明确的提出了要顺应立法发展的新趋势,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各个环节都尽可能地扩大公众有序、有效的参与,而这也是对作为我国立法体系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发展民主立法的新要求。使立法工作由原来官方、封闭的形式向着民主化、公开化的方向发展,而如何才能稳步推进这样的发展,正是现阶段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所要解决的新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运用了理论、比较、历史、规范、系统分析等方法,在正文中共分五个部分对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采用了理论、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和阐释。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分析,说明了其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说明了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发展中,公众参与制度建立的必然性。第三部分是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导致该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先进的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研究,对我国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具有启示性的国外先进制度经验进行了借鉴。第五部分是结合新修订的《立法法》和国外先进的公众参与立法经验,针对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现阶段关于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方面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认为随着地方发展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自主管理需求的不断增强,而公众参与立法,又成为了实现良法善治的立法新趋势下,社会公众完全可以通过积极的参与来影响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的过程和结果。本文还在对现阶段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条文规定和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在立法的项目征集、信息公开、听证公开、民主协商、专家论证、法条评估清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设区的市地方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