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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广泛存在于全世界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的增加,国际贸易中的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国际贸易的腐败在国际经济交流中影响非常恶劣,它不仅影响正常的世界经济秩序,而且破坏各国政府系统和社会氛围。但是,遏制国际贸易腐败的基本手段,最终都转变为限制腐败的国内法。在国际层面上,实际上缺乏对国际贸易腐败采取有效对策的机制。
随着贸易主体在国际贸易活动与合作中的贸易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扩大,贸易腐败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国际问题。那么具体来说,国际贸易中的腐败和一般腐败的根本区别到底是什么?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控制各贸易主体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腐败,需要及时采取哪些应对措施?这些都应该是本课题值得深入研究的重点问题。如何能够紧密结合当前中国国情,并充分借鉴一些外国反腐败的理论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当前的国际贸易反腐败的合作与管理体制、国际贸易合作中的相关反腐败政策以及合作相关法律的基本建立与合作机制建设中的具体组织运作等等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方案,是本课题深入地研究和迫切地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在。
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的重要功能及其作用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国际贸易反腐败的全球交流以及全球合作的发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以其中的五大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机制为基础的国际反腐败的合作,为国际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跨越了区域和国境的腐败活动涉及范围的扩大,手段和形式复杂性和多样性,逃匿方式的隐蔽性,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国际贸易反腐败法律和国际合作健全的长效机制的初步建立及其实施的困难重重,进一步地暴露和反映了目前联合国对于完善现有的对国际贸易反腐败预防国际长效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一些局限之处和存在的缺点。为了进一步增强和发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的国际法律政治的活力和持久力,有必要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更新有关缔约国对于贸易反腐败的相关国际法律和政策的概念;为了有效地维护国内稳定,使国内有关规定对于全球惩治反腐败的相关国际法律与有关联合国的有关全球惩治反腐败的法律和政策公约更好地结合和适应,加强国内对贸易反腐败的防范和对国际有关惩治腐败的政策所制定和宣传的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工作;各有关缔约国共同地构筑“文化信任”,加强和其他有关缔约国间的多元和共同经济多边合作;各有关缔约国明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建立了对国际贸易反腐败防范和国际长效合作的健全和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国内也面临着严重的贸易腐败情况,所以针对我国国内的情况,我国应该进行国内法上的协调、明确国际合作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能并且建立被追回赃款的分享制度。
无疑,国际贸易腐败的危害是巨大的,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腐败的现象就不能够得到很好的遏制,因此,不断地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只要有利益的存在,就会有腐败的存在。打击国际贸易腐败,完善国内外相关合作机制,包括加强对反国际贸易腐败问题的深入研究工作,任重道远,永远都不能止步。
随着贸易主体在国际贸易活动与合作中的贸易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扩大,贸易腐败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国际问题。那么具体来说,国际贸易中的腐败和一般腐败的根本区别到底是什么?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控制各贸易主体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腐败,需要及时采取哪些应对措施?这些都应该是本课题值得深入研究的重点问题。如何能够紧密结合当前中国国情,并充分借鉴一些外国反腐败的理论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当前的国际贸易反腐败的合作与管理体制、国际贸易合作中的相关反腐败政策以及合作相关法律的基本建立与合作机制建设中的具体组织运作等等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方案,是本课题深入地研究和迫切地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在。
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的重要功能及其作用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国际贸易反腐败的全球交流以及全球合作的发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以其中的五大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机制为基础的国际反腐败的合作,为国际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跨越了区域和国境的腐败活动涉及范围的扩大,手段和形式复杂性和多样性,逃匿方式的隐蔽性,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国际贸易反腐败法律和国际合作健全的长效机制的初步建立及其实施的困难重重,进一步地暴露和反映了目前联合国对于完善现有的对国际贸易反腐败预防国际长效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一些局限之处和存在的缺点。为了进一步增强和发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的国际法律政治的活力和持久力,有必要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更新有关缔约国对于贸易反腐败的相关国际法律和政策的概念;为了有效地维护国内稳定,使国内有关规定对于全球惩治反腐败的相关国际法律与有关联合国的有关全球惩治反腐败的法律和政策公约更好地结合和适应,加强国内对贸易反腐败的防范和对国际有关惩治腐败的政策所制定和宣传的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工作;各有关缔约国共同地构筑“文化信任”,加强和其他有关缔约国间的多元和共同经济多边合作;各有关缔约国明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建立了对国际贸易反腐败防范和国际长效合作的健全和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国内也面临着严重的贸易腐败情况,所以针对我国国内的情况,我国应该进行国内法上的协调、明确国际合作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能并且建立被追回赃款的分享制度。
无疑,国际贸易腐败的危害是巨大的,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腐败的现象就不能够得到很好的遏制,因此,不断地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只要有利益的存在,就会有腐败的存在。打击国际贸易腐败,完善国内外相关合作机制,包括加强对反国际贸易腐败问题的深入研究工作,任重道远,永远都不能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