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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奉行股东至上主义,但是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并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当前世界各国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和实践各不相同,本文认为,可分为积极参与模式和消极参与模式。积极参与模式是债权人自身积极参与或者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消极参与模式是债权人并不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或者而是通过其他相关制度的设计监督公司的经营。而我国关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缺失明显,对债权人的保护都是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做出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够深入,并没有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径,这样就造成了债权人无法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将债权人直接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来,进入监事会确保行使监督权,既利于监控公司内部管理者,又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