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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侵权法上,动物致害责任作为因“物的行为”引起的责任类型之一,无疑是民法理论和实践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城市化的加速,动物不再只是乡村社会中看家护院的安全卫士,其地位跻身为很多城市家庭中必不可少的成员。饲养动物也由从前主要为人们物质上的供给,向给予人们陪伴、慰藉以满足其精神需求转变。不可否认,动物给人类生活带来了不可替代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但动物的饲养仍然犹如一把双刃剑,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特性难以避免地使社会生活中动物致害的现象频频发生。人类于自然界的控制支配能力愈强,饲养动物的种类愈多,由此导致的社会问题也愈发明显。虽然各大城市为了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而相继出台了诸多地方性文件,但由动物引发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息仍然不绝于耳,动物致害事件的日益增加,意味着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亟需更全面、深入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则》首先对此类侵权行为有了初步的立法规范,使得动物致害中受害人能够通过明确的法律途径得到救济,但囿于社会条件和立法环境的有限性,《民法通则》于该领域的法律规范显得颇为简单笼统。二十一世纪,《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无疑给指导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为正确、规范的依据,其对于动物致害的进步创新更可谓我国法律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我国在侵权行为立法方面的创新称赞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得意识到,法律规范中条文的适用自始就不简单。如何依据简洁明了的法律法规去破解现实社会中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即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有着全面、深入的理解。而这种理解必须建立在对理论进行学习研究以及思考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包括对条文遣词用句的解剖和界定以及对争议问题的解读和判定。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共三部分。第一部分,回顾动物致害责任的法律史,比较不同立法例,参考其中透出的思想观念,并由此引出关于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阐述。第二部分,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对我国动物致害责任进行总结归类,并具体论述在无过错和过错推定这两类不同归责原则下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其中,就一些有争议或者模糊不清但对实践影响较大的问题将进行重点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探究与减轻或免除责任之事由等相关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