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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动摇,这种改变是世界性的,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为利益第三人理论的出现,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再惟我独尊。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或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涉及到第三人的一些内容,但其规定只是对合同履行方式的改变,并未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精髓在于确认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所以,该条不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权利的承受人,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依合同的成立而产生,又依第三人同意受益的表示而确定。受益第三人合同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这种突破对我国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性意义。 根据我国的国情,构建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社会实践发展的结果,它能满足现代社会商品交易多元化的需要,使交易个体能迅速地完成交易,简化交易手续,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也有利于减少履约成本,避免商业运作的重复性行为。所以,传统法学应保持一种开放式的概念体系,允许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法存在,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合同法律制度的调节功能,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具体说来,构建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主要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在《合同法》中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全面规定:完善现行合同法,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合同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第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特殊类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别法。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保护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作出司法解释,并积累必要的有意义的判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内涵丰富,单靠一部法律无法加以全面规范,应通过立法作系统地加以规定,由此构筑科学、合理、系统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