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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经营模式凭借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变得更加灵活复杂,经营活动与特定有形场所的联系变得更加偶然和随意。因为数字经济的无形性和可移动性使得确定税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逐渐消失或模糊,给传统的居民地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带来挑战。跨国企业集团的运营变得更像单一的全球化企业。公司法人结构和独立法人实体变得不再那么重要,同时跨国企业集团以一种更为协调的方式运作,以在经济全球化中尽可能实现商业机遇的最大化。同时,企业往往通过“激进的税收筹划”,使企业在客观上实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但却并没有违背传统的独立交易原则,从而转移定价的适用方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远远地超越了早期的电子商务,无论是居民国还是来源国的税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蚀。由于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是基于经济关联原则和受益原则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传统理论基础已经发生动摇,我们更应该动态地理解和运用经济关联原则和受益原则,重新考量企业最密切的联系要素,并坚持将利润划分到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的基本原则不变。本文通过分析对比2005年经合组织出台的报告《在新经济下的营业利润征税》以及2014年9月份出台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从数据以及连结度角度出发,对数字经济给传统国际税收秩序所造成的困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比经合组织在不同时期应对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不难看出,数字经济改革仍然处在不断摸索前进的道路中,但是,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势必会发生变革,是继续基于传统的来源国与居民国分享税收管辖权的做法,还是确定与所得具有最紧密联系的要素并确定所得来源地,但是这样做很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构成所得来源国的局面,从而会弱化居民国的税收地位。这应该不是发达国家希望看见的结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成为改革的阻力。无论是国际投资抑或是国际贸易,中国都同时是来源国也是居民国。作为一个市场国,我国不再只是数据价值实现的地方,更是数据价值的来源地。中国更应该及时警醒防止税基侵蚀利润转移问题的发生而不能随波逐流,尽快采取措施应对数字经济给本国税基所带来的影响,尽早出台本国的数字经济税收调查报告,主张中国作为市场国所拥有的特定的地域优势,及时将市场溢价理论和选址节约理论量化和模型化,从而确定并出台维护本国利益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