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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个利益集合体,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股利,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束中最核心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缺乏直接、行之有效的救济,导致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亟需完善。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着眼于分析实际生活中出现的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有益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股利的概念、股利分配的形式与要件。其次,从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剖析了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和既得性;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期待性和消极性。最后,阐述了股利分配决定权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关系。即股利分配决定权的正当行使是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其次,本文参考了国外的相关立法体例并进行了评析。各国的立法中对于股东分配请求权的重视程度以及规定侧重点各有不同。第一,各国对股东协议重视程度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关于股东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第二,对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立法态度不同。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是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最为直接的救济途径,一些公司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法国都有相关判例认可了这一诉讼,允许通过司法干预公司股利分配的方式来保护股东权益。第三,各国对违反受信义务分配股利的规制大体相同。再次,就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还没有将股利分配请求权独立为一项单独权利集中规定,仅是散见于《公司法》财务会计章节中,这样不利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如果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和司法解散之诉等途径获得救济。然而这些方法不仅不能直接保护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费时费力,不利于股东权利的维护。其次,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通过深入研究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分配股利或现金分配较少现象严重及小股东易受压制现象严重的问题,从利益相关者间激烈的冲突和公司出于避税的考量两个方面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最后,通过以上理论分析研究,本文对完善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第一,充分发挥事前契约的预防作用。为避免事后救济的高额成本,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股东之间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对股利分配的程序、方式以及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时的退出机制作出约定。第二,完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由于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笔者从放宽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和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这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三,引入强制分配股利机制。结合我国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情况和国外立法经验,引入强制分配股利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使该项制度发挥最大能量,笔者从诉讼时效、管辖、当事人、举证责任、救济途径和诉讼费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