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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通过法律程序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剥夺、限制,借助国家权力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和秘密性特征,逮捕与否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依据三级审批的办案方式作出,仅仅对侦查机关提交的书面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缺乏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参与,无法体现审查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因此,建构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形成检察机关居中裁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共同在场发表有无逮捕必要的辩论意见的三方构造,是改善现行审查逮捕程序的瑕疵,实现审前程序诉讼化的必然选择。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修改,为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司法实践中,全国多个地方都相继进行了审查逮捕听证的尝试,如何统一、科学地规范审查逮捕听证程序以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阐述了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建构背景与理论依据,立足于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从而进行审查逮捕听证的程序设计。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涵了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双重解读。当前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着书面化、片面性、封闭性以及权利救济虚无的弊端。在这种凸显行政化审批而弱化逮捕权司法属性的制度框架下,逮捕程序的正当性以及逮捕决定的公正性备受质疑,而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探索则能够有效地弥补当下审查逮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人权保障为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建构提供了理论支持,进一步论证了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科学性与正当性。第二部分是对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实践考察。首先概述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实践探索,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在积极地对审查逮捕案件试行听证程序,并且逐步实现规范化。通过对C市B区检察院的调研,了解该院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运行状况以及具体流程。其次,总结出适用审查逮捕听证程序所带来的实践效果,即增加司法透明度,促进检务公开;保障了辩方的参与权,实现诉讼制衡;全面获取逮捕信息,有利于逮捕决定的公正性。最后,基于B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运行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困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观念依旧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完全确立;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实践操作不完善,存在着案件适用范围有限、参与主体缺失、程序设定有瑕疵等问题;对于检察官担任裁判者能否实现公正性的质疑、辩护功能的发挥受限、司法资源的保障有限等因素进一步制约了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在实践中大范围的适用。第三部分是对建构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具体设计。在借鉴域外国家羁押听证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依据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诉讼化的理念建立审查逮捕阶段的“控、辩、审”三方构造。确定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异议的案件;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适应程序改革的循序渐进;科学地界定参与的主体,对犯罪嫌疑人的参与应做强制性规定,其他参与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邀请;明确听证程序中由侦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对处于劣势的犯罪嫌疑人苛以过多的责任;优化听证程序的设计,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较为客观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通过救济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此外,通过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保障律师的参与权、完善释法说理制度、建立逮捕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措施推动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