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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物质文明高度发达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显现出来。这不仅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危及到了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严峻的环境形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我国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扩大了环境犯罪的立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罚的力度,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环境犯罪构成的规定模糊不清,无法准确判断,已经出现了滞后性。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丰富和发展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本文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研究:唯物主义哲学方法,依据“客观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研究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相关问题;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综合分析有关问题;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贯提倡的方法。只有和我国国情这个最大的实际相联系,才能全面而细致地研究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本文首先简要地从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两部分来介绍环境犯罪;接着介绍了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国家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并对国外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进行了比较借鉴;然后阐述了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例如立法体例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界定不准确和刑事责任实现形式简单等;最后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充实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扩大环境犯罪的立法保护范围、完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调整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由于环境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环境保护思想和可持续发展观融入刑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已为时不远。期待结合环境犯罪的自身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尊重生态规律的环境刑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