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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农林业领域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植物新品种权,这一保护机制不但可以创新资源、有效配置育种、激励育种研发投资、促进技术扩散,更是关乎一国的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但由于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权这一制度的时间尚短,又加之这类案件包涵了很多生物学专业知识,因此,一旦纠纷出现,对司法审判实务是个不小的挑战,尤其是其中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纠纷。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纠纷,通常包括职务育种与非职务育种以及共同育种与委托育种等情况下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认定。就这些问题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权属纠纷时,比较容易判定。但如今,司法实务中的情况远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认定涵盖了繁殖材料的选用,亲本组合的选配,提纯选育等等一系列生物学过程。所以,现有法律法规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已经不能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纠纷。本文将从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视角出发研究其维权决策及影响因素,探寻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维权途径以及发挥效力的根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构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章首先提出本文的论题即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问题。在这章中先由一个具体的案例引出本文的问题;然后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基础理论知识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介绍;接着,阐明了植物新品种权这一制度的意义。第二章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内容做了一个阐述,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第三章是从植物新品种权的立法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这两方面来介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保护制度。第四章是对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