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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对于现在的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尤其是医疗事故的解决机制,更是各国研究的重点。我国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存在着人民调解、行政仲裁等制度,但是在这个日益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医患关系紧张的医疗纠纷领域,却是刚刚开始起步,且没有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同时,一个医疗事故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再到最终获得赔偿通常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更是不堪重负。因此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诉讼外解决机制就成为了我国当前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ADR是Alternatir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通常被译为“非诉讼替代性解决机制”。是西方国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统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机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采用。在美国,从医疗环境到相关的政策法规都给予其很大的支持,因此其发展较为完善。而我国在很早之前也存在着诉讼外的解决方式,但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此,通过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找出差距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多元化。并且非诉讼解决机制多元化对我国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从而也可以构建良性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对中美医疗事故非诉讼解决机制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对医疗事故基本理论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绍医疗事故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历史回顾及发展现状;第三部分是中美医疗事故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就我国医疗事故ADR机制的缺陷及效力进行了探讨。本文的最后对ADR机制在我国的建构和完善进行了分析。试图借鉴美国的ADR机制并将其引入我国医疗事故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中,最终构建适应中国现状的医疗事故实践中的ADR。“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美国和中国一个属于英美法系,一个属于大陆法系,同时分属两个不同的制度,但对于医疗事故的解决机制来说,还是有许多相通之处的。因此通过对其解决机制进行分析、比较、研究,从而对现行的医疗诉讼解决机制提出完善的方案和思路:对于医疗事故的非诉讼途径应考虑纳入法定程序范围之内,使之成为将来正当程序之一;逐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使该制度实施的环境逐渐完善,早日推广应用于实践;给予非诉讼解决机制法定的强制力,使其有法可依;提高非诉讼途径的公信力,使其最终成为诉讼途径的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