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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概类型化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下,关于前者,我国业已立法确立,同时司法也作出了进一步的回应。然而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较为遗憾的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但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领域由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环境公益受损却是客观存在的不争事实,如何通过引入和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矫正环保领域的这一“政府失灵”已引起学界高度关注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于2015年7月1日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自此有了正当的法律依据和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继出台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提供了程序性指导。尽管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名已正,但这样一种诉讼制度如何构建在试点实践中依然面临诸多难题。 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非法”到“合法”的演进过程。本文在全国已有的试点实践基础上,分析了这一制度存在的现实动因,指出司法纠错机制对于纠正政府失灵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符合诉之利益学说的内涵并且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符合法律监督理论的内在机理。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为该制度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现有实践对该制度所暴露的问题并非集中与突出,本文通过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静态文本分析指出该文本存在的空白与漏洞及这一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配套机制不完备问题。文章最后给出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完善建议及程序运行的外部保障措施,以期丰富我国诉讼制度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