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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现实的案件着手,得出行政不作为诉讼面临“受理难、认定难”两大困境,进一步分析指出立法上有限规定与实务中认定标准的分歧是造成诉讼认定困境的主要原因。为了改善行政不作为诉讼步履维艰的现状,本文结合现有的理论成果和行政不作为自身的属性,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强度规定,重构一个具有现实操作意义的行政不作为内涵。在这个基础理论下,再进步细化的提出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三大违法判断标准,即只有存在行政作为的前提下,行政主体具有履行的能力而未做出关键性的处理行为。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困境探讨。分析现有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得出其现实的诉讼困境——受理难、认定难,进而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理论现状分析得出,造成这些诉讼困境的主要原因一是立法的有限性,二是实务中认定标准的分歧。 第二章,行政不作为内涵的理论重构。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实务操作意义的行政不作为内涵,本文结合讨论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强度和行为自身的一些属性。 第三章,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标准。在前文解决了什么是行政不作为问题后,本章从三个角度来论述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认定,分别是具有行政作为义务、不存在关键性的处理行为、具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