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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起源于古代集市,而其形成独立的行业部门则是以1928年《国际展览公约》为标志的。至今,世界会展业已经发展成为服务贸易的一大新亮点。与此同时,会展业对于其发展所处良好法律环境的需求亦非常迫切。世界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都制定了与本国会展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期保障本国会展业的运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展法律体系。而反观我国对于会展业法律问题的研究仍处以初级阶段,未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本文首先对会展业及国际会展立法现状进行了理论梳理:界定了会展业的概念;明确了会展业的特点;回顾了国际会展业的起源;介绍了国际会展业的立法现状。之后,笔者对国际会展条约对于会展业的规制作了总结分析,各国际组织均在展会认证、展会培训、展会信息服务方面作用显著,值得我国行业协会借鉴。具体到国家与地区,笔者选取德国、英国、美国、香港地区会展业法律规制模式为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其优势和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政府职能定位明确;法律体系健全;行业协会体系完善。同时,笔者亦对我国会展业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会展业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如下: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会展业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散乱;未形成完善法律体系;关键法律衔接困难。从微观方面上讲,我国会展业主管机构不明确;国外展审批严格;产权不清;行业协会未形成体系;会展保险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国外会展业法律规制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关于会展业发展的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会展法来规制我国会展业的运行,其指导原则应为遵循市场运作为前提,政府宏观管理为指导,行业协会管理为主导。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于会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应当统一立法,建立统一会展机构管理下的行业协会体系,明晰展馆的产权,完善会展保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