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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定义是国际投资法理论构建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国际投资法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投资”的定义也决定了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成立的条件。所以,研究“投资”的定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投资”定义问题多从经济学角度加以研究,而从法律的角度对“投资”定义的研究分析较少,在国际投资法领域,该术语通常被直接引用。本文通过对“投资”定义历史沿革的考察和对国际投资法规范与国际投资仲裁庭实践的比较,重新思考“投资”的定义,进而提出对“投资”进行定义时应把握的原则。本文除前言与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通过考察国际投资法理论对“投资”定义的分类以及历史沿革,发现“投资”经历了由狭窄到宽泛的定义过程。 第二章通过比较国际投资法规范以及各国双边投资条约,发现国际投资法规范对“投资”的定义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直接投资”,而是发展为涵盖“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将“投资”作为整体予以适用调整。 第三章通过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发现“投资”的定义呈现向贸易领域扩张的现象。由于,这种扩张现象不利于国际贸易法制与投资法制的发展,所以为了解决此问题,国际投资法理论界提出“投资性”要素的分析方法。该方法虽被国际投资仲裁庭所采用,但却僵化呆板、效果不佳,且不符合国际投资的实践,同时有损于国家的主权。 第四章对“投资”定义进行了重新思考,并提出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对“投资”进行定义应该着眼于具有管辖权意义的“投资”。具体应该把握两点原则:第一,尊重当事方(特别是主权国家)意愿。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同样适用。而且,应当成为“投资”定义的基石。第二,把握投资要素。区别于贸易的投资要素使“投资”定义更具客观性。上述两点原则的结合,使“投资”定义既具有灵活性又不乏客观性,既保证尊重国家主权又避免投资向其它领域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