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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值得我们加以注意的是,我国的集体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我国的集体劳动争议,既包括了以个别劳动争议为基础的人数众多的集体劳动争议,也包括了在集体合同争议基础上的集体争议。前者在本质上其实仍为个别劳动争议,但后者则是由集体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从性质上说,属于第二位阶的争议。目前在西方社会,集体合同争议是主要劳动争议所在,随着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制度不断加强,可以预见我国的集体合同争议将会呈现愈来愈多的趋势,而事实上,现实情况也印证了这一观点。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制度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相符。在劳动争议方面,我国的基本国情即是权利争议远大于利益争议,个别争议远大于集体争议,劳动争议个人所临时组成的利益联合体其力量往往大于工会的力量,同时我国的行政力量依然无处不在,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的团体协约模式进行处理,而应结合本国国情,采取在政府参与下的多种力量并存的方式以共同调整集体合同争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等职能机构不能独立,使得我国的劳动争议调整制度更多的表现为政府与劳资双方的关系,劳动协商、调解、仲裁等制度均须要重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集体合同争议适用三方协商制度,但三方协商制度实在劳动行政部门主导之下运作,需要培育劳资双方博弈的力量。我国劳动仲裁和诉讼制度并没有对缔约型集体合同争议进行规定,这表明我国集体合同争议的调整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集体争议的解决中,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劳资双方的集体争议权,劳资双方的私力救济渠道在我国没有建立起来,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在更多时候处于被压制的状态,显然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因而,我国集体合同争议的调整需要走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并举之路。尽管集体合同争议目前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但是从其发展趋势的角度进行考虑,我们仍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集体合同争议调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