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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许多拥有共同利益的行政机关为了合理利用行政资源,谋求区域共同发展,缔结了大量的区域合作协议,我们通常把这些协议统称为行政协议。而基于各区域行政职能部门对合作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意愿,区域环保行政协议被越来越多的政府采纳。目前,学界关于行政协议的研究已经相当的成熟,但是他们的关注点多集中在宏观层面的本体论研究之上,缺少对行政协议进行细化分类的研究。笔者在进行文献查找中发现,学界关于区域环保行政协议的研究寥寥无几。区域环保行政协议作为区域政府合作解决环保问题的重要工具,具有与其他行政协议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本文拟通过实证的方式具体分析我国区域环保行政协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区域环保行政协议制度做出贡献。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区域环保行政协议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区域环保行政协议的内涵、特征和其思想基础。它的主要特征是主体的特定性、协商的一致性、参与的自愿性、内容的专门性;它的思想基础包括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合作原则三个方面。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区域环保行政协议存在的正当性及其必要性。文中一方面反驳了学界的两种基本思路,另一方面从软法的角度论证了其正当性;它的必要性主要是由我国的环境特点、环境现状以及行政协议的独特功能所决定的。第三部分为我国区域环保行政协议的具体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该部分主要通过选取我国区域环保行政协议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协议文本进行分析,例如《珠中江区域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协议》、《成都经济区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广佛肇环境保护专项合作协议》,其次,总结出我国区域环保行政协议制度在的合作事项、合作组织、纠纷解决以及效力规定等方面的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原因,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做准备。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区域环境合作;2.绩效评估体系阻碍区域环境合作;3.行政区域划分制度阻碍区域环境合作;4.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行政协议的缔结缺乏公众参与;5.区域行政协议缺乏法律规制。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区域环保行政协议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行政协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体制、协议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管理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