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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化发展,跨国民商事诉讼的类型和数量在近年都明显增多。由于跨国民商事诉讼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国都试图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合理的行使本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一方面,各国在立法中均规定了较为宽泛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另外一方面,过于宽泛的立法管辖权以及当事人挑选法院,在现实中又为受诉法院带来了繁重的工作负担、甚至不可逾越的工作障碍。在此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不方便法院原则日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运用较为成熟,自其20世纪末产生以来,已有大量运用不方便法院的司法实践,较好的发挥了其应有的制度价值。本文即在借鉴英美两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模式的基础之上,为中国进一步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提供借鉴,为中国法院合理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提供准则。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概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定义和源起,并且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度价值以及功用给予了分析和介绍。具体而言,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原因,作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一是为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二是针对国内立法中的“立法管辖权”过度宽泛,即“长臂管辖”给国内法院带来过度的审理负担。 第二部分以英美的理论发展及判例为基点,对英美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及实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通过援引一些典型的案例来阐释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美适用的具体情况。 第三部分是关于不方便法院在中国的立法的必要性分析及相关立法建议。本部分首先对中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在对不方便法院理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且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不方便法院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