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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合体,重刑轻民,历来是我国古代法律之传统。合同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被统治者视为“些微小事”,不受重视。由于受传统自然经济以及皇权统治的影响,我国古代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局限于关于田宅典、卖、租赁以及借贷等关系的一些规定和实践操作。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导致合同法律制度无从全面和深入发展,这一切构成了我国古代合同法律制度的传统。因此,在我国古代历代的成文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规定数量极少,而且也很简单,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及纠纷的解决大多留给了民间习惯去处理。自清末沈家本变法修律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始了漫长的现代化征程,传统法律走向转型和变迁。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国民法典》,西方国家先进的合同法律制度、原则和法律理念被大量引入中国,促使了中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西化和现代化转型。而与此同时,无论是从当时的成文立法,还是司法判例、解释,或是民间习惯做法来看,大量传统的合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即本土法律资源,仍然得到了重视、保留和发展,清末以及民国时期为制订民法典而进行的几次大规模的民商<WP=3>事习惯调查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问题。本文以近代中国房屋租赁契约法律制度为例,通过对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我国房屋租赁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和民间习惯做法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从中发现、探讨和反思,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转型时期,当时的立法者在传统习惯(本土资源)保留与法制现代化转型和变迁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是如何处理和使之协调的?如何避免“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尴尬局面的出现?经验何在?教训何在?同时,以史为鉴,它又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何借鉴和启迪?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第二部分是近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变迁;第三部分是近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传统演进;第四部分是结论、评价与反思。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第一章)中,笔者首先是以“从清末民事变法修律到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这一段历史为基础,从整体上阐述近代中国在民事法制方面现代变迁的表现和基本情况。然后,笔者以中国近代房屋租赁契约法律制度为例,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从成文立法和司法判决例、解释例两个角度来梳理、分析和探讨近代中国民事法律移植和法制现代变迁的具体表现。本文的第三部分(第二章)主要阐述的是近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传统演进。同样,笔者首先也是从“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民事习惯调查”历史出发,整体阐述当时立法者对传统民事习惯的重视程度。其次,笔者同样也以我国近代房屋租赁契约法律制度为例,从成文立法(主要是《民国民法典》)和司法判例、司法解释例两个方面入手,探讨当时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在移植国外民事法律制度,借鉴和引入国外先进民事法律理念的同时,对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民间民事习惯的保留和延承是如何进行的?最后,在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首先认为,通过本文以“房屋租赁法律制度”为例对我国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分析来看,当时的民事法律制度<WP=4>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同时适当借鉴和参考了《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制订、建立而成的。同时,在建立我国现代化法律制度过程中,除了主要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借鉴、参考国外已有的先进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之外,对我国固有的民间习惯的吸收和保留也历来为各时期的立法者所普遍重视。其次,笔者认为,虽然在我们现在看来,近代中国法制建设在处理传统资源与现代化法制关系问题上可能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憾,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还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毕竟法制的现代化是一种过程,它的成功与否需要时间来验证。最后,笔者从近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现代变迁与传统演进的历史反思我国当前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法学家阶层的阙如以及对民间习惯的不重视,可能会成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征程中的巨大隐患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