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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香港、台湾都征收遗产税。中国大陆在1949年前曾征收过几年的遗产税,但所征寥寥:1949年后,在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上也有遗产税的税种,但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和计划经济而实际上并未真正付诸实施。五十年后的今天再次提出征收遗产税,这与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由于社会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上有一批人已聚集了一定量的财富,客观上存在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征收遗产税无疑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 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在去世时遗留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所课税收占政府财政收入比例非常小,但它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一方面,它鼓励人们不要靠上辈的遗产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而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也可刺激高收入者即期消费,多向社会捐赠,支持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个人巨额财富的积累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因素,因此也有必要返还给社会,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中的矛盾。 赠与税则为财产所有人因赠与、移转其财产予他人时所课征之租税。性质上,实系为弥补遗产税之不足,防杜逃漏而产生,属于遗产税之补充税种。由租税归宿观点而言,遗产税与赠与税实为财富移转税的一体两面,一制两式。然而,遗赠税之税收通常仅占开征该税的国家或地区的总税收的0.8%至2%之间,其在财政收入上,实无足轻重。可见,遗赠税课征之主要目的,在于缓解由于居民收入差异所造成的贫富悬殊问题,促进社会福利。 财政乃庶政之母,十八世纪亚当史密斯(A.Smith)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租税课征需符合公平、明确、便利及使稽征费用达到最低等四大课税原则。观诸整个租税结构中,属于直接税制的所得税与遗产税,最能符合上述原则。其中遗产税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以其所有并具有财产价值之一切权利为课征对象,并向遗产继承人或管理人发单征收之租税。由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课征遗产税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并可通过财富的再分配,避免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和贫富两极分化。 新华网北京2005年4月6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铿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访问时表示:这一两年内遗产税法出台还是有可能的。贺铿认为《物权法》草案现己进入二审,估计今年可通过并实施,此举成为开征遗产税最为为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