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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概念最早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提出。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性骚扰立法的国家。世界各国的性骚扰立法都深深的受到美国的影响。时代发展到今天,性骚扰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社会难题。随着性骚扰的泛滥出现及不同形态的出现,迫使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和完善本国的法律。在我国,性骚扰所带来的问题不容小觑。防治性骚扰不仅是一大社会难题,也是困扰我们的法律难题。鉴于我国性骚扰所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在我国法律规制还处于初期阶段、实践经验还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我国应借鉴国外规制性骚扰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进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构想。本文意图通过对性骚扰的问题以及各国对性骚扰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找到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教训,并提出笔者对反性骚扰立法的构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计约2.5万字:第一部分,通过三个发生在我国的有关性骚扰的典型案例,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性骚扰概念起源和发展,并对性骚扰法律概念作出界定。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探究性骚扰概念产生的背景,并通过梳理性骚扰这个概念自产生以来内涵和外延发生的扩展,主要包括性骚扰主体和性骚扰发生场所发生的变化,来对性骚扰概念作出自己的定义。在对性骚扰概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将性骚扰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并进行法律定义,提出性骚扰在本质上是侵犯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六个国家关于性骚扰立法方面的进程和现状进行考察,综合比较研究各国的立法利弊,发掘对中国立法有借鉴意义的信息。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规制性骚扰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对于我国现在立法中存在的性骚扰概念没有明确界定、法律上能够提供的救济很有限、没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缺陷一一阐述。第五部分,着重阐述对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立法设想,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部分指出我国反性骚扰立法模式应该走人格权保护模式;在立法方式上建立反性骚扰的综合法律体系,并提出我国目前不宜制定专门的《反性骚扰法》这一观点;详细论述我国反性骚扰综合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