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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已往由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标准没有建立,企业合并时通常采用商法的规定来处理。随着日本真正的并购(M&A)时代到来,作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的重要一环,有关企业合并的包括性会计基础与企业法制的现代化被并列地提了出来。据此,在日本除了在一定的适用条件下承认使用权益法之外,购买法的使用也受到要求。
另外,在中国,2006年2月财政部举行了会计准则发布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要求中国国内上市企业按照该准则进行处理。其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即使在同国际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合并也考虑了中国的现状而选择了其独自的路线。
本论文通过整理作为美国长期争论的焦点的、关于企业合并会计的选择手法的议论,明确企业合并会计的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特征和问题点,关于日本及中国选择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方针的合理性,从企业信息公开,特别是有形固定资产的评价的观点进行验证,目的是就其应有的方向性进行考察。首先,就IAS、日本、中国的企业合并会计的区别要点进行归纳。
本文将首先对日本已被公布的企业合并会计的概要进行整理。随后对此与作为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标准规格已占优势的美国会计标准的主要差异作比较。最后还介绍2007年部分开始实际适用的中国新会计基准的企业合并会计的论点。之后,将提到在日本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中接连不断地成为核心问题的土地资产暗藏损益的存在、处理该问题的关联会计制度的政治性影响及其恣意处理方法。通过以会计观点对一直是日本,中国企业会计问题的资产隐含损益的整理,指出在面临企业合并时捕捉资产价值的理想方法。
本文还将从实际业务角度考察整理有关可识别资产的时价评估和购买价值,并从资产估价的观点分析商誉产生的必然性。本文将对资产估价现场的有关捕捉价值的方法进行分析,指出“企业价值”与“单独资产价格的合计”之间产生较大差距的必然性。换而言之,在企业合并时“商誉”或“营业权”必然存在。本文将在这里论证购买法可明快把握商誉价值,是处理企业合并会计的妥当方法。
在企业合并中,具有行动主导权的收买方企业通过对购买法的“收买价值=收买费用”的明确把握而明确意识经营被收买企业所能得到的效果。由此可避免已往权益法观念下的大宗轻易扩大合并行为,是防止股权价值损毁的必要之策。这是合乎近来社会上对优秀企业统治的要求,也是今后企业合并会计的普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