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过程中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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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制度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对其理论体系中比较重要的问题——附随义务的概念辨析、如何认定附随义务的存在、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违反之造成的责任后果做些梳理和分析。本文根据上述问题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对附随义务理论进行阐释、分析。第一章是附随义务的概念和发展。首先列举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来阐述附随义务的含义和法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对附随义务做出一个基本的认识。其次笔者在这章对本文所讨论的附随义务范围作了限定:本文所指附随义务仅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最后本章节阐述了附随义务产生的渊源,最早在罗马法中便有萌芽,后来在德国正式提出,最终被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立法之中。第二章是附随义务的辨析和认定标准。在界定附随义务时,要区分与给付义务的关系。另外,附随义务保护的是合同相对方的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债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标准因债之关系类型的不同而各异,所以与侵权法上的社会安全注意义务有所区别。如何界定附随义务,本文的观点是,一般法定或依诚信原则解释,不排除约定;应当与合同履行目的密切相关;遵循理性人的标准以及考虑效益标准的原则。本文进一步阐述了理由。第三章是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需要具有损害事实,包括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失;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违反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最后需要债务人具有过错,但是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第四章是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参照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立法规定,本文认为在责任承担上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解除合同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在附随义务被具体化之后、补救具有意义的情况下进行。合同解除请求权要以“不再能够苛求债权人坚持履行合同”为限。最后,当“债务人的给付对于债权人是不再能够合理地期待”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不过本文认为此规定在我国的实施尚待进一步的研究。在上述四章之中,第二、第三和第四章的阐述分析是本文较为重要的部分。因为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学者的意见和观点较难统一,我国也没有相关立法的明确规定,为探讨留下了空间。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认识,以期学者们提出更完善的观点和意见,早日取得我国合同立法中相关问题的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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