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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多次在政府文件中规定了相关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多为指导性意见,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巨大的增值空间使农村土地有着强烈的入市流转的利益冲动、农民渴望增加收入改善自身生活条件,渴望转让土地转变身份,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制度不足,影响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利于农村土地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制度是国家和集体的双重复合所有制,集体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现阶段国家对农民实行“一免两补”(即免除农业税,进行粮食补贴、良种补贴)政策,土地经济效益大幅度升值,农民兴起“争地风”、“要地风”,农民惜土如金,寸土必争,有些外出农民转让土地后以转让费过低显失公平为由反悔返乡要地;有些农民以以地抵债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反悔要地;有些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反悔要地;有些农民以转让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合同无效为由反悔要地。土地纠纷涉及面广,处理不好会激化社会矛盾,加上立法的多层次性、部门利益多元化、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造成司法部门在法律适用上的尴尬。[2]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最高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两条规定显然是冲突的。还有,最高院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认定抵押协议、以地抵债协议、转让合同无效,在法律适用上虽然没有可责之处,但是却违背“禁止反言”规则,则会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土地纠纷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案件。迫切需要我们分析并找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的障碍,通过改革各种阻碍因素,并结合《最高院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研究,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在法律上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转让的权利,使土地资源达到配置最优化,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合同有效,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个人的观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完全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