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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法治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灵活性弥补了我国税收普适性的不足。除此之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也是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所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应也具有很好的研究价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本质是收费主体在提供相应的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时,向收费相对人收取的必要费用,在本质上是合法合理的,因而为世界广大国家所采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审批不集中、税费体制不合理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本文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另辟蹊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权益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的同时,论述了保护的必要性。此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梳理,因为收费涉及到相对人的财产权,所以相对人在缴费时首先具有知情权和申辩权,在缴费之后,若相对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还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通过对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权益遭受侵犯的现实,一直未从根本上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立法缺位,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不完善,以及相对人维权意识不高等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在对国外收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总结了一些对我国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启示:首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并在法律中予以确认。其次,要规范收费的审批程序,收费的设立要经过严格程序,加强民众的参与和法律监督。 在对现状的分析和国外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提高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层次,构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保护的法律框架,在立法上对相对人权利予以肯定。优化收费执法机构的内部体系,简化收费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并提高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从而维护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对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