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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盗窃后故意毁弃或者销赃的,一般认为不可罚。该种现象在刑法学中能否得到合理解释,且不与其他范畴发生冲突,取决于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研究深度。一直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研究较为深入,反观我国,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却在学界未获得应有的关注,对于如何界定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事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何在,在他人参与、介入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场合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以《事后不可罚行为研究》为题,拟就上述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讨论事后不可罚行为之概念及特征。在分析和反思学界相关观点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藉此确定理论研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之上,细致讨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从行为本身到其相互关系,进而反思其间的必然联系,以期能真正把握事后不可罚行为之实质。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不可罚之根据。关于不可罚之缘由,学界见仁见智,歧见纷呈,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法条竞合说、吸收犯说、期待可能性说、禁止双重评价说、连续犯说、牵连犯说。在述评、反思上述诸说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应从立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来阐释事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第三部分主要对常见的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类型化探讨。理论的筑基是我们的首要工作,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才是我们的重中之重,本部分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常见的不可罚事后行为进行分类讨论。第四部分主要是结合共犯论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探讨。在当今社会风气下,犯罪的合作化分工不仅越来越多样,而且更具有复杂性,由于自身特殊的竞合属性,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共犯中的认定更具有难度。本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就他人参与不可罚事后行为之处理问题加以分类探讨。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了事后不可罚之例外情形。任何事情均无绝对,本部分主要就事后不可罚行为例外的情形进行了研讨。虽不能穷尽可能,但是足以表明对事后不可罚万不可言之越矩之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