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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多年以前,我国法律空白比较多,政府部门的公权力几乎是在自律状态下运行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工作,我国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对政府部门公权力的法律规范加强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对权力机关立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希望权力机关立法成为其自利的途径。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已经影响了权力机关立法质量的提高。当前,权力机关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问题,被许多立法学者、立法工作者所关注和研究。
本文研究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首先运用经济人假设分析了部门的自利性,并得出权力机关立法是部门自利的重要途径的结论;接着,对立法活动中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研究,界定了立法者的动机,分析了立法者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及政党、利益集团、政府部门和选民对立法者决策的影响,剖析了权力机关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分别从规范财政运行机制和行政行为、实现政府部门与一般利益集团的力量均衡、发挥立法者的主导作用、重构执政党、选民和立法者的关系四个方面探讨了解决权力机关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