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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破产法视角研究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破产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企业破产牵扯到债务人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银行都是债务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企业破产最大的受害者首当其冲就是银行。但在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与其他种类的债权在法律定位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除非银行债权因担保行为形成担保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其他情况下银行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没有优先性。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金融业的稳定是我国国民经济稳定的基础,银行债权的实现程度也是银行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的前提,银行债权保护是本应放在优先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都没有给予银行债权足够的重视与保护。本文运用理论应用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阐述。通过论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对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的保护现状与不足进行合理剖析,探讨破产实务中通过破产管理人制度与重整制度的构建完善来加强对银行债权保护,力争从实务与理论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为破产实务操作与破产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推动日后我国企业破产相关制度的完善发展,为企业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的保护做出一定的贡献。首先对银行债权进行概述,通过梳理银行债权的法律定位,阐释银行债权与其他债权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从中发现银行金融债权存在风险可能性,由于银行债权的特殊属性,银行债权发生风险将会带来连锁的反应。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对银行债权保护的现状入手,分析在破产程序下法律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所做的贡献。并分析在银行债权的非优先债权的法律定位下,无论是破产管理人制度还是破产重整制度对银行债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其次,通过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重要性,银行金融债权的实现有利于发挥银行业在市场经济的中介作用,也对国民经济以及社会信用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而认识到在破产程序中对银行债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分析银行债权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保护不力的现实情况,以及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必要性,运用理论应用的研究方法探索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保护的路径。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对银行债权的保护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具体举措表现在赋予银行参与选定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由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在完善破产重整资格条件的同时,赋予银行在强制通过破产重整计划的复议权,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国家从立法的层面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