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了我国防止冤假错案和保护人权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中国特色基本法律体系,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强有力的推动了刑事司法的法治进程。中国特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根本的价值与追求目标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对人权保障尤为重要,规范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侦查取证行为,对于保证证据合法性,提高案件逮捕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都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实践发现,现行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无法为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必要对此阶段现行程序进一步完善,本文从一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对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的主体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审查逮捕阶段新增非法证据排除功能后在司法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文献与案例研究,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实体性规则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非法证据界限不清,具体表现为:“威胁、引诱、欺骗等”等言词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法理依据缺失,非法证据的范围认识不同;非法证据排除方式和排除效果不佳。第二,程序性规则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举证存在难度,调查核实机制运行效果不佳;第三,救济性规范尚为空白。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审查逮捕阶段“排非”不利原因。正是由于我国传统“控诉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警检“相互配合”关系因素导致现行批捕程序不能满足“排非”功能的需求。第三部分试图从立法背景与证据法理角度揭示提前开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当性。主要有立法意图,审查逮捕附加非法证据排除功能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源头性和前置性,符合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理论,符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第四部分尝试以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特点与现实出发,就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途径提出建议,主要包括,第一,转变传统控诉理念,加强人权保障理念;第二,非法证据排除实体性规范完善,具体包括:明确“非法证据”的含义,科学厘清“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第三,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体包括:进一步完善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取证机制,审查逮捕阶段增加“排非”机制的启动程序,明确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程序;第四,明确与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