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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其对金融机构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简称MBS)作为一种颇具功效的金融创新方式,从实践上看,它对于防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提高金融资产效率,转移和分散信贷风险,增强其盈利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其运作对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也在小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呼唤着此业务能够在实践中得以更大规模的实施。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核心机构,它设立的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成败,而SPV的法律问题则更是重中之重,因此,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意义等,勾勒出了论文的整体框架;第二部份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发展情况、运行模式及我国施行此业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为整篇论文后面问题的探讨打下了基础;第三部份是全文的核心之所在,本部分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特征,作用、地位以及它与其它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详细的探讨,其中选取了美国、英国、香港等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SPV作为样本对它们立法情况,运作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了目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SPV模式特点,为后文我国SPV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论文第四部份是对SPV设立中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法律风险隔离问题的探讨。风险隔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也是设立SPV最主要的作用之一,能否有效实现风险隔离直接关系到SPV设立的成败。本文对此进行探讨比较,以期吸取他人之所长避其所短,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寻求最能有效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运作的SPV模式。最后,论文在前文对SPV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探讨了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下的SPV的设立模式,在有效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和借鉴国外经验特别是香港地区的SPV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了在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适合的SPV模式,创造性的提出了在我国构筑政府主导的信托型SPV模式的建议和相关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