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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是信息技术革命下诞生的新兴词汇,自媒体包括博客、微博、播客、微信、Twitter、Facebook、社区等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从互联网时代到自媒体时代的过渡即传播方式向互播的转变,也是作为新型“媒体人”、“传播者”自我认知的改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超越时空界限的自媒体言论越来越频繁和大规模地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甚至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情节犯,但刑法条文并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两高”《解释》适应时代的发展,具体化了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但要做到杜绝模糊化的标准造成司法混乱的现象,仅凭《解释》还是不够的。在《解释》的基础上,还应当明确诽谤罪行为方式中的“捏造”应当指主要内容失实并能使人信以为真,且还应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而判断某一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应以“合理人”的标准评价其是否会产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不能拘泥于《解释》所列举的几个方面,还应结合“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标准加以判断;此外,对于诽谤对象应区分一般民众与公众人物,对满足公众人物身份的诽谤对象在其公共性领域内的诽谤是否构成犯罪要参照新闻传播学中的“实质恶意”的标准。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自媒体言论与诽谤罪的概述,包括自媒体概念的起源和发展,自媒体言论的基本特征以及诽谤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旨在使读者对自媒体言论形成清晰的认识,并在自媒体言论与诽谤罪之间形成联想;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简要说明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深入评析,论述其进步意义及现存缺陷;第三部分为在“两高”《解释》的前提下提出自媒体言论构成诽谤罪的判断标准,并对诽谤对象做了区分,即分为一般民众和公众人物,对未在我国法律中正式“亮相”的“公众人物”概念进行论述并探讨其对诽谤罪判断标准的影响;第四部分主要解决诽谤罪在司法认定中与诽谤违法行为及其他近似罪名的区分,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全面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