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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是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公司人格独立和经济发展对资本需求的增大,公司法人持股得到迅速发展。而转投资进行到一定程度,就在公司经营者的安排之下,发展出双向转投资即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在实业精英的巧妙运用下,公司相互持股曾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过不可磨灭的力量,尤其是帮助日本、德国等国创造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奇迹。然而相互持股本身却不可避免地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造成严重冲击,同时对于证券资本市场、反垄断法也提出了严峻挑战。正因如此,日本在经历了经济泡沫破灭的沉重打击之后,认真审视公司相互持股这种现象并对其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制,该国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比重也已出现下降趋势。 相互持股是一把利弊同存的“双刃剑”,一方面它在做大作强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稳定性,以及对抗敌意收购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在我国入世之后,公司相互持股在保护并发展民族企业、树立企业长远发展信念方面的特殊作用实值加以运用,在国企改革方面,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也是我国官方历来倡导并在践行的解决方案。而另一方面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也有以下显著弊端:严重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导致资本虚增;弱化股东地位,造成内部人控制,产生关联交易等弊端,并且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巨大冲击,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营形成极大的威胁。 如何规制相互持股的弊端,而有效的引导发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成了我国目前公司立法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考察以及对目前我国三个公司相互持股典型案例的分析,尝试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应制度框架:即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以公司相互持股的不同比例为标准,进行有区别的规范。相互之间达到控制从属程度即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严禁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此处主要是杜绝虚增资本,子公司沦为母公司工具的弊害;对于尚未达到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则进一步采取两级区分——相互持股比例在一定限度以下的,其积极效应发挥着主要作用,属公司自治范围,法律不加强行规定;相互持股比例超过20%之后,其弊端逐渐如海洋中的冰山浮出水面,法律应限制相互之间的表决权。 此外,本文还设计了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义务和公告义务,以达到持股信息公开化之效果。文章最后还从外部监控和内部救济的不同角度,梳理了公司法律体系内与公司相互持股相关的制度,如对相互持股引起的关联交易的规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累积投票制度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以便对公司相互持股做出立体化的规制,遏制其负面影响,引导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