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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技术结合司法程序的典型代表,电子送达被视为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重要方式。电子技术的即时性、高效性能明显简化送达程序、降低送达成本,并提高民事诉讼的送达效率。虽然直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电子送达才正式进入送达体系,并被赋予合法地位。但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送达模式、创设送达规则,使电子送达制度逐渐发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待完善,电子送达在实务操作中的问题日益显现。整体上看,电子送达是一种电子法律交往行为。其属于电子司法体系,是我国电子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讨论电子送达相关问题时,应当关注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准确分析电子技术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据此,如何正确认识电子送达、把握司法实践概况、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意见等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在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司法实践经验,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界定电子送达的基本要素,联系立法情况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模式,进而提出现有的问题与不足。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本文以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保障、电子技术服务于司法活动为价值导向。关于制度本身的研究,本文则从电子送达的具体构成、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讨论。除导论外,本文共四万余字,分三个层面研究电子送达。第一章是对电子送达制度的概述。首先提出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职权行为。其次,依据现有理论及相关法律关于“电子”概念的解读,对电子送达的含义予以明确。从送达制度的效力、电子技术的定性角度,提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才是电子送达的核心意义。再者结合产生背景可知,电子送达由送达制度的内在需求、技术操作的可能性及司法管理的必要性等因素共同决定。最后联系我国电子诉讼机制的改革情况,既要认可电子送达对提高法院智慧化水平的作用,也需明确构建电子送达制度建立在以当事人为中心、司法技术为辅助的理论基础上。第二章以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现状与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司法实践现状的讨论主要包括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对电子送达的引导性适用等。该部分总结了从地方到全国的多种电子送达媒介形式,覆盖诉讼服务网站、微信送达等不同机制。同时从专门诉讼平台与组织的成立、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面可得出电子送达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等结论。论及制度的立法沿革,文章按照时间顺序将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产生过程概括为“从特殊到一般、由部分到整体”,并进一步指出当前部分送达规则的调整与突破现象。在总结实践与分析立法的基础上,分层归纳出司法管理体系受到冲击、电子送达法律规范有局限、社会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多种问题,为完善意见的提出做好准备。第三章围绕如何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规范化建设展开。完善电子送达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基本原则。综合前面的分析,应坚持以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电子技术为司法服务等为依据。而域外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具体规定与实践做法同样值得借鉴与参考,电子送达的替代性、受送达人的专门化、送达中的辅助措施、确定技术性标准等对优化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具有积极意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从规范完善、制度管理等方面实现电子送达与传统方式间的错位适用、推行送达回证制度,同时为送达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最后回归互联网大环境治理,应当及时促进我国互联网安全技术规范立法,为电子送达创建良好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