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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以剥夺或限制其一定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它一方面满足人们对犯罪的惩罚心态,另一方面也警示、教育社会大众。以监禁为手段、改造为目的自由刑,是人类社会适应时代发展和历史进步而在近现代社会采用的主要刑种。我国亦然。我国的刑罚体系,坚持以教育改造和惩罚罪犯相结合、劳动和教育相结合,尊重罪犯人权,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我国权力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总体行驶严峻,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方面原因,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管干警侵犯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等较多的问题。因此,加强对监禁刑的法律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对监禁刑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在监管场所的派驻机构来实施的。根据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监禁刑的执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监狱干警在日常管理服刑人员生活、劳动中执行监狱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的监督;二是对监管机关和裁定机关变更刑罚之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监管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诉讼监督;四是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五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前监禁刑执行监督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没有确立统一的监督法规,法律监督职能界定不明确,缺乏明确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公正性存在质疑;行使监禁刑监督权力的最基层单位——检察室地位薄弱。“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通过对刑罚执行权的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虑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权力实施的历史和现状,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针对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罚执行权监督机制。一、科学界定监督职权的范围,淡化专政职能。目前的监督内容中仍存在相当部分属于监管权力的范畴,应严格按照《办法》中对于监管活动监督范围的界定进行监督,做到法无授权不实施;进一步完善监督的范围,淡化检察监督的专政色彩,确实保证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集中于监狱干警执行刑罚的活动。二、面对复杂的极富挑战性的刑罚执行问题,面对更为隐秘、更为复杂的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为保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公正,引入第三方评判机制,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三、建立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联系机制,明确对于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打击力度。四、在监管场所设立的检察室是履行监督职能的组织保证。针对检察行政化倾向严重,应强化检察官职业化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并在硬件建设方面加强检察室的基础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