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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上市企业股东股权特征,他们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就是是股权相对集中(LaPorta,1999),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经常出现控股较多的大股东通过控制股非法侵占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问题。国内学者唐宗明和蒋位(2002)通过分析研究进一步发现,国内这种控股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违规行为的发生率远高于英美国家。长期以来,这种掠夺上市公司来获取私有收益的侵占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 国外学者已经证实,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提高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有效降低了大股东将公司资源用于追求私人收益的可能性。本文试图探讨对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而言,信息披露是否也能够像国外研究得出的结论那样,具有识别和遏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功能。在以前学者大量的研究基础之上,首先本文以深市2008-2012年连续五年的数据作为样本,研究财务报告透明度与大股东资金占用之间的关系,然后在这个研究的基础上,将外部治理环境引入到两者关系的研究中,分别实证考察对于不同质量的审计样本,财务报告透明度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抑制作用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在不同的市场化程度下,财务报告透明度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治理效果是否一致。研究结果表明,财务报告透明度对抑制大股东资金占用有积极作用,进一步的研究则发现,这一结论仅在低审计质量样本(事务所为非四大样本)中成立;在四大样本中,该结论并不成立。同时研究发现,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环境下,财务报告透明度对抑制大股东资金占用作用力会加强。 在本文的后半部分,侧重研究审计质量与大股东占款之间的交互影响。本文在细分事务所变更类型的基础上,考察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是否影响大股东占款。本文以2010-2012年我国证券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在控制其他影响盈余质量的变量后,大所换为小所的变更确实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金额增加,加剧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隧道”行为;但是由上市公司由小所更换为大所审计并没有如设想得那样遏制占款行为。最后我们还得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越严重,上市公司越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审计事务。 最后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大股东占款的有效政策建议,并对论文的局限性提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