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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对迁徙自由采取了限制态度。在宪法上明确公民的迁徙自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差别性规定、建立统一的可以流通的户籍管理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通过户籍改革,可为迁徙自由的实现创造条件。本文中,作者分四部分对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的关联做了论述。首先,在引言部分,作者从对几个世界性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的讨论出发,并以此奠定了后文的基调:即,承认和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是当下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同时,作者简要分析了迁徙自由权之于当下中国所具有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价值。其次,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就进入到关于迁徙自由权本身的分析。作者主要讨论了迁徙自由权的概念,性质。所谓“迁徙自由权”就是指根据人之本性,为更好地满足人性的各种合理需要而享有的一种可以离开自己居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在法治社会中,“迁徙自由权”则意味着是一种被法律所保障的由公民所享有的离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而迁徙自由权之所以能够成立,则主要是因为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1)它是人性以及人性发展的根本需求;(2)它关系到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3)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4)它体现了法的价值。再次,在文章的第三部分,讨论了身份——户籍制度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它源自商周,成熟于唐宋,并最终在清朝形成了一种严重限制民众迁徙的外在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曾一度承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但随着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出台以及1976、1978、1982年宪法对迁徙自由权的“忽略”,身份——户籍制度在我国又重新成为了严重束缚中国公民自由迁徙的障碍。最后,在文章的第四部分考察了与迁徙自由权相关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在这种讨论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关于迁徙自由制度的设计方案:户籍改革需要修改《宪法》,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加快户籍管理立法步伐、实行全国统一平等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有步骤、有限度地逐渐放开迁徙自由;同时,并特别强调了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同时对我国当下的社保、教育等制度进行相应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