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息息相关,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共享经济用工正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与传统用工相比,共享经济用工更加灵活化、多样化,同时劳动关系也更难界定,在司法层面中相关的劳动争议和界定分歧也在日渐增多。对于共享经济用工中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于劳动法调整,不仅应参考法律条文界定,还需进行类型化研究。目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劳动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通常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的“三项标准”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情况进行劳动关系界定,但该标准在判定共享经济用工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出现了“界定标准模糊”“难以同时满足全部标准”等适用困难。对共享经济用工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是将该用工模式按照用工企业发挥的实质作用进行类型化分析,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和法律规制应当始终坚持以“从属性”为核心,这不仅有利于为共享经济用工方面出现的劳动关系司法判定提供参考,也能够为共享经济在国内发展做好进一步的法律规制和保障。本文以共享经济用工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研究为题,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与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围绕主题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内容以劳动关系法律认定的基本理论为起点,分别从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劳动关系具备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以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辨析等方面对与劳动关系法律认定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概况介绍,并为后文基于共享经济用工的劳动关系法律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内容对共享经济用工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其与传统劳动用工的区别,并对共享经济用工按照平台承担的不同功能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其中包括共享经济企业作为用工管理主体、网络信息平台和“四方协议”法律关系组成部分等三种情况,该类型化分析亦为后文论述关于共享经济用工对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带来的影响进行了铺垫。第三章内容主要分析共享经济用工对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带来的挑战,以司法实践中对共享经济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分歧为切入点,通过对近年来共享经济领域出现的代表性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得出其中存在的司法分歧,并进一步阐释了当前共享经济用工对法律层面劳动关系认定带来的冲击,包括分析“劳动关系认定的’三标准说’面临的挑战”“以’主体性’为倾向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劳动关系认定凭证的局限性”等。第四章内容为笔者根据前述理论和司法实践分析,作出的关于对共享经济用工进行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思考。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在法治思维的宏观层面,笔者认为共享经济用工仍应坚持法律规制思路,同时应当从劳动法的视角出发为共享经济参与者提供劳动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域外司法经验;同时,笔者也从“应深化’从属性标准’”“进行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分类化制定”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完善”等角度提出了对共享经济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