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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具有结案快、效率高的特点而在实践中被广为适用。刑事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体,与犯罪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辩诉交易仅由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指控和量刑进行协商,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使得被害人的利益在该制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也正是辩诉交易自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的内容之一。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着案件积压与效率低下的现实,辩诉交易对缓解这种状况无疑具有借鉴意义。鉴于美国辩诉交易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不足,我国在借鉴该制度时需要认真对待被害人的定位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被害人参与美国辩诉交易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反思,从而为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构建我国的辩诉协商制度时,恰当地解决被害人的定位问题提供帮助。本文运用历史与实证考察的研究方法,以被害人为视角,对辩诉交易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并就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以及被害人的定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一千余字。第一部分对美国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反思。本部分首先对现状进行考察,从美国辩诉交易的实践看,被害人在该制度中基本处于缺位状态,主要表现在被害人对辩诉交易的启动无法施加影响,对交易内容不享有知情权,赔偿问题不是协商的必要内容以及法院审查辩诉协议时较少考虑被害人因素等。接着对被害人缺位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以被害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与国家两种关系的发展变化为角度进行切入,认为被害人缺位的原因主要在于现代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向被告人倾斜和国家垄断公诉两个方面。被害人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缺位,不仅容易使被害人“再次受害”,而且在刑罚功能的实现及权力的监督方面都存在不足。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侵犯私人权益的行为,检察官并不能当然地代表被害人的所有利益诉求,并以此作为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的首要理论依据。其次,从实现刑罚的功能角度,包括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都有必要吸收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再次,被害人的参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弥补辩诉交易轻视交易的事实基础方面的不足;最后,被害人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价值。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辩诉交易”的实践状况及被害人参与的必要性。尽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具有辩诉交易特征的做法,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中进行的“辩诉交易",共同犯罪案件中与从犯的交易,贿赂案件中对指证受贿人的行贿人进行兔责处理等,这些司法实践为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客观基础。同时,我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主体地位,为了适应在诉讼程序中体现其当事人主体地位的需要,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时也有必要对被害人利益予以适当照顾。第四部分旨在从被害人参与的角度构建我国的辩诉协商制度。吸收被害人参与辩诉协商制度,首先要适当协调被害人与检察官、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从立法上赋予被害人在辩诉协商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从而为其参与辩诉协商提供法律依据。然后在被害人参与辩诉协商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辩诉协商制度从适用的案件范围、协商的内容以及适用的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设计。最后,为了保证被害人能够有效地参与辩诉协商,保障辩诉协商的顺利进行,还有必要对被害人律师帮助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