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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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作用是惩罚被告行为的不法性,在补偿性赔偿之外课予的惩罚性赔偿金,用以惩罚被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时间较欧美国家时间较晚,但这对我国而言仍然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在观察国外在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选择的进行引用和改进。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可保,目前仍处于存在争议的状态。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背景、意义和研究现状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理论基础进行简要概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功能,主要从惩罚、遏制和补偿三个功能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围绕责任保险的扩张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则是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论述,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第三章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可保进行了论证。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一部分从保险法的视角对其可保性进行论证,第二部分从制度效益的视角对其可保性进行论证,第三部则是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进行利弊分析。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国外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观点及其经验,由于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的做法主要存在于美国,因此主要介绍了美国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不同态度。部分观点承认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主要从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私法自治属性和双方利益保护三方面展开。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主要从违反公共政策、削弱惩罚功能和侵害保险人利益三方面展开。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保险的制度构建。确立相应的制度和原则,而后从赔偿金的设立、管理和赔偿方面进行架构,以期能为我国将来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提供理论基础。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保险对我国而言还处于理论的探索阶段,国外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问题也依然存在诸多争议,但笔者对其前景持乐观的态度。制度的产生和存在自有其土壤,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调整适合其生长的环境,使之能够按照可预见的方向发展。通过借鉴英美国家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保性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当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力度小、罚金低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提供基础,进而构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纳入保险的相关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机制,构建惩罚性赔偿的分段偿付模式,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免赔率,为我国将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保险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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