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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都承认有限合伙,并通过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确认和规范。使其成为一种特有的融资方式和特殊的企业形态。我国目前并没有给与有限合伙制度以法律层面的真实认可。但现实中大量有限合伙法律关系的出现,亟待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整和保护;风险投资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众多的中小企业等也迫不及待的要践行这种独特的企业制度,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也顺应了我国构建完整的商事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培育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金融投资体系的需要。因此,本文尝试对我国移植有限合伙制度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体系,有所帮助。文章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前言 文章通过对目前各国基本的三种商业组织即独资企业、公司和合伙的发展情况的简介,引出合伙这种古老的商业形态在现今仍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原因,即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传统合伙基础上多样化形态变异的结果。进而提出有限合伙是合伙多样化表现形式中最为突出的一种。接着,通过对我国目前经济社会中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现实需要的宏观介绍,引出对我国移植有限合伙制度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的重大意义。第一部分有限合伙基本问题法律研究。该部分在一开始对有限合伙制度在法、德、英、美四国的立法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有限合伙的基本概念,即:在有限合伙中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且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仅具有有限的参与权,对有限合伙的债务也仅以自己对有限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接着,依次介绍了有限合伙制度的起源、具体的法律特征、有限合伙(狭义)与相关概念(普通合伙、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的比较,从而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呈现出来,为下文的展开论述奠定了基础。有限合伙起源于 11 世纪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康孟达”组织,后发展为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并在 19 世纪末传入美国,逐渐演化为现代英美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其具有组织结构二元性,所负责任二元性,对外信用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较强的实体性和融资性以及稳定性、持久性等特点。最后,通过对合伙法律地位的探讨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即认为:在我国合伙法律地位的界定应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及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不同合伙企业的全部民事能力状况以及法律不同的价值取向给与区别对待,一些非常简单的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有名称、字号和组织机构的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移植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法律研究及立法建议 2伙可以成为第三民事主体;对于全部民事权利能力状况相当接近于法人的合伙,甚至可以成为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对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研究,建议赋予有限合伙独立的第三民事主体的资格。第二部分我国移植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法律研究。在第一部分制度内容介绍的基础上,本部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移植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地研究:首先,从若干方面论述了在我国有限合伙基本的制度价值以及具体的应用价值,有力地阐明了我国移植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有限合伙基本的制度价值体现在:1、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有限合伙关系亟待法律调整;2、可以有效地融通资金,增加融资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用;3、符合市场经济对主体多元化的需求,是建立多样化的企业法律形态、构建完整的商事主体的需要;4、可为企业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参与合伙铺平道路;5、可以解决现行合伙中存在的实际问题;6、有利于适应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有限合伙制度价值具体应用体现在:1、有利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2、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的优良选择。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移植有限合伙制度具备的各种有利条件,包括:1、法律条件,如:《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民法通则》第 8 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地方立法实践等。2、经济条件,如:由于存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和潜在的机构投资者,我国已经具备了产生相当数额的有限合伙人的条件。3、政策条件,如:我国政府对风险投资企业给与大力扶植和发展的政策等。再次,分析了我国目前移植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主要障碍,其中包括:《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现行法律中相关规定造成的法律障碍和经理人市场不成熟、专业投资机构规模有限、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等其它障碍。最后,通过对一个观念的确立(即我国缺少的是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体的广义的有限合伙制度。而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和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均属广义的有限合伙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既可以移植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也可以移植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引出了有限合伙制度模式移植的选择分析。该分析从对“两合公司在大陆法系日趋没落,而有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