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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是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从轻则主要是现代刑法宽容和人道的价值体现。经过十几年司法实践的检验,1997年刑法第12条对从旧兼从轻原则中“从轻”的规定存在两个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哪些刑法规范属于判断“从轻”的标准,二是“从轻”适用于哪些案件。溯及力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第一派生原则,梳理这一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够。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以及价值分析方法,以求通过严密的理论论证推动刑法溯及力立法的完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刑法溯及力问题:第一部分,刑法溯及力的基本问题。该部分主要厘清刑法溯及力的概念,讨论其理论性质问题,梳理溯及力存在的理论基础。用以上基本理论检视当前我国刑法溯及力立法,会发现其中的缺陷:“从轻”的判断标准和“从轻”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完整。第二部分,“从轻”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将“从轻”的判断标准限定在新旧法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新旧法都认为构成犯罪但法定刑不同这两个方面,而关于自首、立功、累犯的成立条件以及缓刑、假释等量刑情节、刑罚执行制度,则并不适用。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修订刑法和颁布新的刑法修正案后,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来明确这些问题。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对这些条款是否具有溯及力的态度时而肯定,时而否定,存在矛盾。这一部分着重探讨了缓刑、假释、追诉时效是否应遵循溯及力原则,阐述了累犯、数罪并罚制度溯及力的具体适用问题。涉及定罪、量刑以及行刑中对被告人人身权益有实质影响的规范,都是“从轻”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刑法典中必须对“从轻”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第三部分,“从轻”的适用范围,即从轻适用于哪些案件。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已决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从轻的适用对象,有无限制条件?现行刑法规定新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的已决行为没有溯及力。这一规定采取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立场,但没有深入考虑对受刑人的权益保护。现行立法坚持的法律秩序和诉讼经济的价值,在与人权保障价值、刑法的谦抑性与人道性发生冲突时,并不是一味地优先。在现代刑罚轻缓化的大背景下,人权保障、刑法的谦抑性与人道性价值更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从轻”应适用于部分已决行为。除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外,如果新法不再判处死刑的对已决行为也应当具有溯及力。如此才能保障受刑人的生命权,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和人道品质。第四部分,刑法第12条的修改建言。针对刑法溯及力“从轻”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在前几部分理论梳理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简洁的立法表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