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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逐渐增强,其利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为防止高管权利的不断膨胀,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相应的法律制约成为立法的必须。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进行了系统、详细的规定。次年《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其中也涉及到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两部法律相继对忠实义务作出规定,如何理解其间的联系,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势必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面临的新问题。笔者以《公司法》与《刑法》之间的联系为视角,着重分析公司忠实义务纳入刑法规定的过程,并归纳《刑法》相关犯罪的规定对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以期巩固和协调两法之间的联系,更好的打击侵害公司企业利益的犯罪。本文约3.3万字,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从公司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忠实义务与相关犯罪的联系、《刑法修正案(六)》的新规定、《刑法》如何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衔接方面进行论述。一、忠实义务概述。该部分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忠实义务的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并对其分类。在此部分,笔者提出《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是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之间、公司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于信赖和《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环,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公司业务中,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尽力、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的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不得故意损害公司利益。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忠实义务的规定已形成庞杂的规范体系。《刑法》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应注意与相关法律体系的结合与借鉴。二、违反忠实义相关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该部分主要从《刑法》与《公司法》在忠实义务领域的联系入手,分析违反《公司法》中忠实义务规定的行为如何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及相关犯罪的范围,并论述此类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共同特征,以期在宏观层面上把握《刑法》与《公司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联系及差异。在分析过程中,笔者归纳了《刑法》对违背忠实义务行为归罪的三类模式,即以原有规定衍生发展新罪名的模式、相关行为适用已有罪名的模式及根据公司法专门规定相关罪名的模式。并回顾了《刑法》相关的立法过程,指出我国《公司法》对刑事立法存在一定的影响力,但这样的影响并不是刑事相关立法的唯一初衷和目的,《刑法》规定和《公司法》规定的存在一定的交集,但不完全一致。笔者在这部分还指出《刑法》对违背忠实义务的相关犯罪规定存在体系不完整、与《公司法》规定存在冲突等缺陷。三、相关个罪研究——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例。该部分着重以《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9条增加的条款为例进行论述,以分析刑法修改的动向及新设犯罪的特点,以期从个罪的微观层面把握忠实义务在《刑法》规定中适用的特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第一次以“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作为构罪的客观要件,具有研究典型的意义,如何把握“忠实义务”在该罪中的适用是本部分内容分析的核心。笔者在该部分详细论述了该罪的各项犯罪构成,及具体犯罪行为,希望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有所帮助。四、完善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相关犯罪的建议。在前几部分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笔者回顾了我国《刑法》对违反忠实义务相关的犯罪规定,分析比较《刑法》与《公司法》在立法初衷、原则上的差异,指出我国《刑法》在外部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不协调,以及就忠实义务领域《刑法》内部也存在缺陷。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修改部分犯罪的主体要件,修改“非法为亲友牟利罪”的客观要件,并建议对相关犯罪中的数额等结果要件进行量化。